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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p>于都县林业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规定和方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拟定全县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管理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管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管理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组织实施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承担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繁殖等许可审批;承担林地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工作,负责权限内审核国有森林资源和审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指导、管理林业基层站建设;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及木竹的凭证运输,承担林木采伐许可审批职责。 5.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制定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及旅游设施建设审批。指导全县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创建和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承办中央财政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林权抵押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指导、负责林业基金的征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林地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调、指导林业改革发展工作。 8.负责林业科技和人才的管理、培训工作;管理、督促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接国内外各类造林绿化款项的损赠和项目造林。 9.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协调、督促部门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名木古树的普查,并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工作。 10.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11.编制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的落实,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对全县林区林业专用公路的管理。 12.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3.负责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和森林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和湿地生态安全,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14.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15.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16.指导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指导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和林木种苗质量、林场危旧房项目改造、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17.管理县森林公安局和国有林场(祁禄山生态林场〈小溪林场〉、银坑生态林场、罗田岩生态林场、仁风商品林场)。 1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9.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推动林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具有于都特色的国家公园体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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